郭广银:《德治:政治文明的伦理维度》,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新现实主义法学通过汲取认知科学、政治科学中的前沿理论,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构建并应用法官的决策模型,限定各种决策模型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场域,设定影响法官决策行为的具体变量,研究影响法官在疑难案件中进行自由裁量的心理因素和制度因素,从而协调依法裁判和自由裁量之间的内在张力。司法决策研究应既关注法官个体解释技术与价值偏好的内在关系,也关注法官群体之间的策略互动过程,还关注法院作为政治机构与其他政治机构的策略博弈关系。
这场学术运动由桑斯坦、麦考利等著名学者首倡,以一次高峰论坛和一个名为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学术网站为标志,这一学术运动正式拉开了帷幕。因此,法律推理从根本上依赖于法官对法律目的的把握,依赖于法官对社会、经济政策充分考虑权衡的基础上对后果的审慎考量。法律现实主义者怀疑普通法的产生方式,认为普通法规则并非是发现的,而是在个案中被不断建构的。这一裁判风格的核心是主张情境主义的司法技术,颠覆普遍主义的形式推理,从而将法官的职业素养、直觉感知、社会常识、生活经验、商业惯例、民情民意等事实性因素也融入到法官决策的过程之中。(3)自治理论,法律推理是自治的,排除道德或社会因素。
[39]正是基于此,政治科学认为法学中的规范性研究进路因不具有可证伪性而不具有科学价值,甚至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对某些解释理论的可证伪性提出了质疑,我充分尊重所有联邦法官,但是令我困惑的是,当我们说理论的科学价值在于其‘可证伪性时,到底是什么意思,同时我也怀疑某些理论是否真的能够被证伪。[30]演绎逻辑只能从既定的前提出发,去涵摄已经被裁剪过的法律事实,它无法解决推理前提本身的正当性问题,更无法解决互竞性规则的价值冲突问题。《梨俱吠陀》的颂诗便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他们所面临的这三个问题。
无论良好习惯的构成要件还是决定者的资质要求,都反映出这种法源的宗教性。因此,在上述三重债中,学习吠陀和举行祭祀的宗教意义十分明显。②知晓吠陀者应是贤良之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和声誉。另一种说法是孟加拉的继承制度保留或后来恢复了古制。
在世俗王国,各种世俗法成为支配性法律。就此而言,与伊斯兰法在古代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所占据的地位相比,印度教法在传统印度法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
种姓较高的应该逐渐还清。在国家司法层面,婆罗门担任君王的法律顾问,并受君王之托,代表君王审理案件。此外,吠陀经还涉及一些具体的法律内容。首先,古代印度重要的经典都出自婆罗门之手。
总之,古代伦理层面的达摩也是从宗教中衍生出来的训诫和规则。这种观点认为,前者没有神启经作为基础,属于利或欲的范畴。这些并非出自君王及其所属政府的宗教经典和权威法律文本,是法的主要载体,为印度教法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总之,传统印度法在产生过程中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七、结语 一般说来,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宗教在特定文化和社会中的地位。例如,法经和法论都有种姓之法和人生阶段之法,而大多数法论又加上了国王之法的类别。
祭品包括牲畜、谷物、奶油,甚至活人。《摩奴法论》认为,集体决定良好习惯的人数可以减少至4或3人。
这个集体通常由10人组成,3人来自精通 三吠陀者,1人来自逻辑学者,1人来自弥漫差学者,1人来自语法学者,1人来自达摩文献学者,其余3人分别选自处于不同生活阶段的人。因此,本文不讨论佛教法和耆那教法等非印度教的宗教法,也不论及印度域外的印度教法。在吠陀本集之后,印度出现了系统讨论祭祀仪轨的 《梵书》。同样,法论中涉及现实功果的规则,某些违法行为受到现世惩罚,属于可见的功果。这里的自我满足虽然具有诉诸良知之意,但这种 良知具有独特的宗教寓意,一是应遵循吠陀经和圣传经的精神,二是一定要自我克制,调服诸根,使身体服从灵魂的控制。为了便于读者理解,笔者首先做出以下几点说明。
另外,本文中的 传统印度法与 印度法律传统具有同样的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可以相互替代。在法、利、欲三者兼容时,如合法婚姻则属于法、利、欲三全其美,则值得赞美。
最后,它们包含一些印度初民生活的习俗和规则,如婚姻、戒赌和葬礼等方面的规则。根据传统印度法,家主不得以遗嘱处分祖产,但可进行赠与。
在本文传统印度法的概念中, 达摩与 法是同义词,在使用 法一词时,即指 达摩。但是,除了这种具有宗教性质的良好习惯,还存在大量世俗习惯 (ācāra)。
其二,进入印度的雅利安人,随着人口的增加,社会日趋复杂,氏族、部落之间的分化和冲突也随之加剧,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内部整合。不过,法经和法论中却具有自己的分类。《摩奴法论》等法论都强调指出,君王主持的审判活动是属于君王达摩所规定的神圣职责,具有很高的精神利益。如在现世无法验证,则属于不可见的功果。
印度教法与世俗法具有复杂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时交织在一起。五、传统印度法核心内容的宗教意蕴 传统印度法中的核心内容是称作达摩的宗教法。
在村社层级的潘查亚特法庭中,婆罗门常常主持司法事务,审理案件和裁决纠纷。其次,《森林书》和 《奥义书》在哲学上对于世界本体、生命伦理以及生活方式的探讨,推动了印度人从神学世界观转向哲学世界观,并从多神论转向了印度特色的一神论,确立了 梵我合一(Bramanatmanaikyam)的原则和人生阶段的达摩。
三、法源的宗教根基 在传统印度法中,法源是指达摩渊源,即达摩的根基和表现形式,法论称之为 法相。种姓达摩和人生阶段达摩作为伦理层面的规则,构成印度教法中达摩的核心内容。
在传统印度法中,以达摩概念为核心的宗教法占据核心地位。在公元前1000年前后,出现了指导祭祀的 《梵书》。当然,在印度宗教的发展史上,曾经存在许多其他宗教,如佛教、耆那教和拜火教等,但相比之下,印度教一直占据支配地位。为了便于理解,中国从事印度学研究的学者才把 达摩译为 法或 正法。
在宗教法中,债首先是指先天之债,属于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种姓的人,出生就负有三重债,即学生对老师之债、主祭对于诸神之债和子对父祖之债。如果一项规则没有可见的动机,就可以推定为属于法的范畴,因为这样的规则可以关联到神启经,而神启经中的命令或禁令都基于不可见的精神动机,而不是基于任何可见的物质或欲望动机。
第一种模式是法律与宗教没有直接联系,法律并不附属于宗教,世俗法是核心,宗教法是边缘。吠陀本集最初就掌握在出身于婆罗门种姓的祭司手中,由他们记诵和传给徒弟。
法经是印度最早系统表述达摩的经典。后两种 法相,是前两个达摩之根派生出来的次要渊源。